申报国 签字承认世界遗产条约,成为条约"成员国",进行本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成员国 制定具有普通和特殊价值的遗产的明细表 提出将文物列入表中的建议 向UNESCO世界遗产中心提出申报文件 UNESCO世界遗产中心 审核申报文件 将申报文件提交给下列组织:
--文化遗产提交给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国际委员会(ICOMOS)
--自然遗产提交给自然景观世界联盟(UICN)
--综合性遗产同时提交给以上两个组织(ICOMOS;UICN) 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国际委员会 向申报单位派遣专家 对文物进行评估、保护和管理 准备申请报告 根据世界遗产条约对所申报的文物进行审核 将评估报告附以推荐材料呈递世界遗产办公署 世界遗产办公署 审核文件 向成员国索要补充材料 向世界遗产委员会进行推荐 世界遗产委员会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前,向成员国家要补充材料 拒绝将所申报的遗产列入名录 接受申报,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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