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黄金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驾游”成为绝对亮点。事实表明,我国自驾车旅游正越来越受到游客欢迎。
轰轰烈烈的“自驾游”对我国自驾车专项旅游市场开发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市场启动先行,管理明显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从中也暴露出了我国自驾车旅游市场开发管理中亟待解决的行政法规、管理制度、市场运作和服务体系等四大问题。
相关行政法规的滞后,使整个市场处于法律的盲区
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成文的专门关于自驾车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关于对运营商资质认证的法规。很多旅行社、4S店、车友会、自驾车俱乐部、汽车租赁公司,都在组织自驾车旅游。但是,自驾车旅游作为一个专项旅游项目,经营商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要能提供自驾车旅游所必需的各种服务。国家旅游局作为行业规范主体,并没有对自驾车运营商的资质认证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对自驾车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同时,目前也没有部门来审查运营商的资质。
第二,针对作为旅游主体的自驾车游客的相关规定。自驾车游客既是旅游者,也是驾驶员,对其有关的资格、责任和义务,交通部 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没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在不同条件下自驾车游客应该符合的标准。特别是在路况条件差、危险性大的路线,对自驾车游客应具备的条件应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针对自驾车车辆的相关规定。自驾车车辆是自驾车旅游的主要交通凭借物。进入不同线路的车辆应符合的标准、车辆的状态,特别是提供租车服务的各运营商,由于车辆的频繁使用,其应具备的车辆状态,以及车辆的收费标准,目前并没有专门关于自驾车车辆管理的规定。这既不利于交通管理和行业管理,也给旅游安全和管理带来了隐患。
第四,权责关系不明确。目前,国内自驾游主要包括了个人自驾游、自发群队自驾游、自驾游运营商策划自驾游三种形式,参与主体比较多。针对各主体,权责关系必须明确。但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规为执法机构提供依据。在出现相关问题后,旅游执法机构缺乏相关的规定来参照处理,权责关系不明确。这对游客、运营商、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来说,都成为突出难题。
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自驾车运营商的主体混乱,法律主体混乱。整个自驾车旅游市场管理混乱,竞争无序。因此,迅速完善国内自驾车旅游的法律法规、明确运营商和游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将有益于这一行业的发展。
管理制度滞后
自驾游属于特种旅游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方式、特殊的旅游方式和特殊的组织服务方式相结合的旅游活动类型。针对自驾游,应该有专门管理方式,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目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上、管理上,都没有把自驾车旅游纳入管理对象来进行管理,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方法。行业规范不健全,各地区政府和旅游区管理部门对自驾车旅游缺乏专门的和统一的规划,整个行业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在区域旅游规划中,针对自驾车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服务体系规划的专项旅游规划也显得很薄弱。
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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